家庭代工 | 職業工會大補帖
2020年7月15日—勞資糾紛】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發包家庭代工(論件計酬,在家工作),公司...勞基法上的勞工,理由大致如下:「許素麗在被上訴人之家庭代工廠施作 ...
A: 您好:
關於公司是否需要替家庭代工人員投保勞健保,應視雙方間成立之法律關係是否為僱傭關係而定,應就實際上的權利義務與工作情形進行衡量,無法僅以形式上的契約為據,先予敘明。
至於實際判斷的因素,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151號判決,此判決就人格、經濟、組織上從屬性分別切入討論,進而認定該案的家庭代工人員並非勞基法上的勞工,理由大致如下:「許素麗在被上訴人之家庭代工廠施作車縫工作,得自由支配作息時間及決定勞務給付之具體詳細內容,自行決定是否兼職或另謀他職,非由被上訴人決定勞務給付之具體內容,許素麗無須服從被上訴人權威、接受被上訴人懲戒或制裁,難以認定許素麗與被上訴人間有何人格上之從屬性」、「按件計酬,係為自己而工作,並非為被上訴人之營業活動而工作,如未工作既無從領取報酬,其工作即由他人取代,而由實際工作者領取報酬乙節……與一般僱傭關係縱因請假仍得取得工資之情形有別。」
從而,若您來信所詢按件計酬的家庭代工人員,並未經過考核任用、無工作時間限制、得自由決定工作內容及是否兼職、無須接受被上訴人懲戒、無須依規定請假,亦無庸向公司報告工作進度,被認定為承攬關係而無庸投保勞健保之機率就較高;然而,若公司實際上對於代工人員具有監督地位,並對工時、工進度等有所要求,就容易被認定為勞基法上的雇主,而應負擔投保義務。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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