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 職業工會大補帖
本準則所稱地方立法機關,指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第3條.直轄市議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縣(市)議會應依本準則擬訂...一、員額管制政策及規定。二、業務職掌、功能及各部門工作量。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地方制度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地方立法機關,指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 民代表會、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
第 3 條
直轄市議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 縣(市)議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 鄉(鎮、市)民代表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 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直轄市政府核定 。 地方立法機關之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 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第 二 章 議員及代表
第 4 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及山地 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 及山地原住民區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 5 條
直轄市區域議員名額,不得少於四十一人;直轄市非原住民人口在一百二 十五萬人至二百萬人者,每增加四萬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五十五人; 超過二百萬人者,每增加十萬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過六十二人。 直轄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直轄市 議員一人;超過一萬人者,每增加一萬人增一人。直轄市有山地原住民人 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直轄市議員一人;超過一萬人 者,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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