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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六月三十日前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二)政府捐助之教育法人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及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每年應編製年度 ...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辦理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 監督事宜,特依民法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稱教育事務財團法人 (以下簡稱教育法人) ,指以舉辦符 合本部主管業務之公益性教育事務為目的之財團法人。
三、本部審查教育法人之申請設立時,應審酌其捐助財產是否足以達 成設立目的及業務宗旨,其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並不得少於新臺 幣三千萬元。
四、教育法人之設立,應依捐助章程設置董事,由董事依民法第五十 九條規定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向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設立登 記。 遺囑捐助設立之教育法人,前項申請由遺囑執行人為之。
五、本部應審查捐助章程之記載事項如下: (一)目的及名稱,名稱並應加冠教育屬性。 (二)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四)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 聘事項。 (六)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決議方法。 (七)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教育法人,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之事項者, 由遺囑執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捐助章程。
六、教育法人之申請設立許可,應向本部提出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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