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章程 | 職業工會大補帖
五、其他符合本基金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活動。第三條本基金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伍佰萬元整,由李柏鋒、李明哲、陳永昱、黃雋、莊友欣 ...
民國 103 年 04 月 07 日 訂 定
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 第一次修訂
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 第二次修訂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財團法人法與有關法令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以提昇開放文化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本基金會所指之開放文化包括但不限於開放源碼、開放標準、開放硬體、開放資料、開放系統等相關領域之活動。 一、辦理各類開放文化會議。 二、贊助各類開放文化計劃。 三、發行開放文化之刊物及宣傳品。 四、支援各類開放源碼、開放標準、開放硬體、開放資料等文化活動。 五、其他符合本基金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活動。
第三條 本基金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伍佰萬元整,由李柏鋒、李明哲、陳永昱、黃雋、莊友欣、簡信昌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四條 本基金會會址設於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 636 之 1 號 ,並得視業務需要,經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五條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 經費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運用。 二、 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三、 內部組織之設置及管理。 四、 業務計畫之審核及執行。 五、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 捐助章程修正之擬議。 七、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八、 合併之擬議。 九、其它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六條 本基金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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