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議會 | 職業工會大補帖
坐标:
25°02′18″N 121°33′44″E / 25.0384459°N 121.5623318°E / 25.0384459; 121.5623318臺北市議會是臺北市的最高立法機關,也是全市首要的民意機關。
1945年12月26日,為奠定地方自治基礎,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1946年4月15日,根據國民政府公布的《市參議會組織條例》及《參議員選舉條例》,成立臺北市參議會。臺北市參議會雖為民意機關,但在當時僅具諮詢性質而已。
1949年12月7日,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地方自治制度並未遵循憲政體制運作。
1950年4月24日,國民政府公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作為在臺灣推動地方自治的依據,臺北市參議會隨之進入省轄市議會時期。
1967年7月1日,臺北市由省轄市升格為直轄市,迄至第一屆直轄市議會成立為止(1969年12月25日)為過渡時期,由臺北市臨時市議會踐行職權。但有關直轄市自治的法制並未完備,仍以1967年6月22日行政院訂定發布的行政命令《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作為直轄市自治的法源。
1970年1月5日,改制後之臺北市議會舉行第一屆第一次大會[1]:784。
1994年4月14日,《直轄市自治法》公布施行,臺北市議會在地方自治的立法權、財政監督權及行政監督權始獲得法律保障,並真正落實《中華民國憲法》第118條:「直轄市之自治,應以法律定之。」為因應中央與地方分權的時代潮流,1998年1月25日公布施行的《地方制度法》將直轄市與省縣(市)自治分流的規範整合為一,開啟臺灣地方自治發展史。
臺北市議會為地方立法機關,代表台北市民監督市政,由代表多元社會的各區議員行使立法職權。在經由提案、討論、辯論、協商的過程中,依「服從多數、尊重少數」的多數決民主原理,使多元的民意能夠成為市民共同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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