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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提供的功能有專業訓練計畫申請、課程查詢、訓練成果、違規記點等事項,其服務對象有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地政士及租賃住宅 ...
一、不動產經紀人管理(一)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依本條例領有不動產經紀證書者,得充不動產經紀人。又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1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而經紀營業員經驗,依下列情形之一認定: 1.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有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2.本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有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此外,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時,經紀人應檢附其於4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完成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換證。
(二)鑑於現行不動產相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態樣繁多、規模不一,素質良莠不齊;為提升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品質及維護參訓人員權益,於106年5月19日修正發布「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增訂訓練機構團體辦理訓練,除大專校院為教育部核准設立之高等教育機構,因已另有教學品質評鑑機制外,均應通過勞動部所定訓練品質規範評核(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alent Quality–management System,簡稱TTQS)始得申請認可。又為使本辦法之處罰規定符合明確性及比例原則,除增訂辦理訓練應遵循事項外,並就不同違規情節區分處分程度為記違規點數、停止開課並記違規點數及廢止認可等3類處罰規定。
不動產經紀人換證專業訓練課程查詢[1]
二、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管理
(一)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前開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30個小時,其證明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時,經紀營業員應檢附完成訓練20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重新辦理登錄。
(二)為提高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職能及服務品質,內政部推動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測驗機制,藉以落實專業訓練單位之管理,於101年11月15日修正「不動產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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